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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www.dongcip.cn 添加时间:2016-01-05 13:54 浏览次数:

       1、专利权的穷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不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
       2、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行为。
       4、科学研究和实验性使用。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室为了研究、改进专利产品,实验结果可能改变原来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性,产生新的技术成果,不应该视为侵权;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与专利技术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专利本身不会产生影响,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5、诉讼时效完成。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2年内未予追究,但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权在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仍会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6、专利权无效。被告认为原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申请,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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